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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

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7-09-15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
督察组交办案件(环督(粤)转〔2016〕9号)
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

       12月3日收到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第4批交办件1件(环督(粤)转〔2016〕9号)。我厅高度重视,及时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是政府重要的环境监管职能,发挥着反映环境状况、支撑科学决策、服务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保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监测任务越来越重,仅靠环保系统内监测机构已难以完全满足政府管理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2014年广东省委将环境监测社会化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事项,旨在通过创新供给模式,引入社会力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针对环境监测市场机制仍不成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参差不齐,总体水平不高,数据质量不能保证等问题,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5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粤环〔2015〕8号)。《指导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市场准入方面包括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建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名单制度;市场培育方面包括加强财税支持,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水平;市场运作方面包括规范监测行为,明确委托方责任,签订合同保障供需权益,严格履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市场监管方面包括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政府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


       二、《指导意见》出台过程严格遵守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2014年12月24日,我厅以粤环函〔2014〕1458号文向省法制办报请审查《指导意见》。2014年12月29日,省法制办以粤府法函〔2014〕1411号文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15年2月5日,我厅以粤环函〔2015〕143号文向省政府办公厅报请发布《指导意见》,并在2015年第8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同时该文件也在广东环保公众网主动公开。


       三、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将广东省纳入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范围,并在试点任务中要求“合理界定环境监测服务范围,以降低准入门槛为原则,结合本地政策条件和监管需要,探索适合本省(市)实际的准入方式,如采用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名录管理、备案管理、能力认定等方式规范市场准入,加快培育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我省对社会监测机构采用名录管理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试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购买服务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9日